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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换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证书的通知
- 2014-05-08

中环协〔201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环协〔2014〕24号)有关精神,为配合政府职能转变,满足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和环境管理的需求,积极稳妥地推进运营评价工作,我会决定为取得过运营资质证书(不含临时)的持证单位换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为2011年6月之后取得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不含临时)。超出换证范围的需按中环协〔2014〕24号文件要求重新申请运营证书。
二、持有自动连续监测类运营资质正式证书或乙级证书且运营业绩规模不低于100套的单位,可提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证书书面申请;持有自动连续监测(气)运营资质正式证书或乙级证书且运营业绩规模不低于20套的单位,或持有自动连续监测(水)运营资质正式证书或乙级证书且运营业绩规模不低于30套的单位,可提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证书乙级证书书面申请。申请单位提交换证申请表(见附件)和有关业绩证明材料(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申请表),经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初审合格后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核定条件后颁发“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控系统运营专项证书”。
三、持有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七类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甲级证书的单位,可提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证书书面申请(见附件),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申请表),经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初审合格后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核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证书。
四、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七类甲级证书和自动连续监测证书的换证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以上证书初审。以上七类乙级证书的换证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自行安排。
五、自动连续监测类核发换证截止日期为2014年5月30日,其他类别核发换证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31日,以收寄地邮戳日期为准。
六、各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应加强宣传工作,充分调动企业换证的积极性,积极推进换证工作,保证换证申请渠道畅通。
- 联 系 人:张纯 闫骏 刘媛
- 联系电话:010-51555007 51555002
- 电子邮箱:caepiyunying@163.com
-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扣钟北里甲四楼507室
- 邮政编码:1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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