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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环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 2012-09-18
  • 关于在全省环境保护行业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各市环境保护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环境保护行业市场秩序,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从业人员的素质,根据《劳动法》和国家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和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规,决定在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所属的各环境污染治理企事业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操作(工种)人员(包括短期临时工、劳务人员),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要求,均须按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通过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上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职业工种(指专门从事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设施的管理、操作的职业)的人员,要在2014年底前达到全部持证上岗要求。其中废水处理工、除尘设备运行工两个工种,必须在2012年底前全部达到持证上岗要求。

        二、我省环境污染治理职业(工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省环境保护厅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导。在省环境保护厅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辽宁省环保厅产业管理办公室。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职业(工种)、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制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案,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考评人员队伍,提供命题服务。

    三、实行鉴定许可证制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鉴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省环保厅将根据全省环境污染治理职业(工种)鉴定工作的需要,做好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布局规划。按照设立标准和审批程序,属于行业特有工种的,征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通过行业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逐步建立全省环境污染治理职业技能鉴定站。属于通用工种,地方没有鉴定所的,可依照鉴定所的设立标准,由省环境污染治理行业管理部门推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在环境污染治理行业所属符合建所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较大企业的主体工种,可在企业结合生产运行组织鉴定工作。

    四、坚持统一标准,保证鉴定质量。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职业(工种)国家标准组织鉴定工作。严格命题管理,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鉴定中心题库(国家题库辽宁分库)提取试题组卷。鉴定站(所)不得自行命题。国家题库暂没有试题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操作职业(工种),由环境保护厅组织有关专家按国家职业标准编制试题,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使用。要根据各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严格掌握申报资格。除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本工种工龄证明,按规定工龄年限确定鉴定申报等级外,其他社会人员没有证书的,一律从初级开始鉴定。要严格考务管理,统一规程,严密组织程序,严肃考场纪律,加强质量监督,保证鉴定质量。

    五、《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持证者所从事的职业(工种)学识和能力的认可,是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水平的证明,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职业的通用工种,经过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的合格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环境污染治理职业(工种)的行业特有工种,经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合格人员,报环保部行业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由国家环境保护行业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对于此前一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操作职业(工种)的特有工种,已由原劳动保障部门鉴定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依然有效,以后升级鉴定时改由国家环境保护行业行政部门核发证书。

    六、积极引导和组织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订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职业(工种)《职业技能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培训资质要求的培训机构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培训工作和提供相关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环境保护行业其他工种的培训工作,统一利用当地培训资源,提供社会化服务。同时协调非环境污染治理运营企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职业(工种)从业人员的归口培训工作。

    七、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省环境保护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所属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及其他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职业(工种)的用人单位建立岗位规范,制订岗位用人标准,明确岗位对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等级)要求,实行持证就业、持证上岗。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把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企业目标管理,纳入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加强对持证上岗的执法检查工作。省环保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定期对环境保护行业持证上岗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环境保护行业中招用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和没有达到持证上岗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环境污染治理企业要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联系的机制,把职业资格证书与工资收入挂钩,把职业技能水平作为收入要素之一,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激励职工提高职业技能。

    九、环境污染治理行业管理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过程中,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沟通鉴定工作信息,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环保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环保行业特有工种鉴定时,要通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并将鉴定结果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组织环境污染治理职业(通用工种)鉴定工作时,也要通知环保行业管理部门。为了方便企业,服务企业,也可把通用工种和特有工种的鉴定工作同步组织进行,形成相互促进、整体推进、健康发展的局面。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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